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有哪些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上述条款中的“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存货人除应当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做必要的准备。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例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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