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与邻居乙口头订立一合同,甲将一辆自行车委托乙代为保管,甲将自行车交给乙时保管合同成立。
保管人可以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吗?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权和收益权,更不转移处分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利用保管过程中占有之便,擅自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据此,《民法典》第895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必须返还原物吗?
不是。可替代物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如标号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规格的电视机等。《民法典》第901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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