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吗?
《民法典》第894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寄存人对保管人信任的一种体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寄存人甲将需要冷冻保存的鱼交给具备相应冷冻条件的保管人乙保管,订立保管合同。后乙擅自将该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丙保管,丙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由第三人丙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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