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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保管的财物丢失怎么办

日期:2017-11-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5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帮忙保管的财物丢失怎么办?

小王与小李一起逛商场,小王急于上洗手间,便将自己的背包交给小李照看。在此期间,小李看上了一条牛仔裤,便随手将自己和小王的包放在了店内的货架上,进了试衣间试衣服。当小李从试衣间出来时发现两人的包被偷。两人四处寻找未果。于是,小王要求小李赔偿她的损失,但是小李觉得自己只是暂时帮小王照看一下,是无偿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况且商场也有一定保障客户财务安全的义务,小王怎么能要求自己承担损失呢?

律师说法: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保管物交亻寸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保管合同交亻寸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是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保管合同。

本案中,当小王将包交给小李照看时,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保管合同,小李有义务妥善保管小王的包。在此期间,小李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背包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抱有一种侥幸心理,继续自己的行为。《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物灭失的免责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而小李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之内,因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商场对两个人的包有保管义务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在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顾客没有明示要求商场代为保管的情况下,要商场工作人员注意每个顾客的财物是很严苛的高度保障义务,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再者,在与小王未约定的情况下,小李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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