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缺损,存货人可以主张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情景再现
赵某是某服装制造厂的负责人。这天,赵某购买了一批布料,并将这批布料存放在服装制造厂附近的仓库里,与该仓库的负责人李某签订了存储协议,约定存储期限为一个月,但是双方没有约定赔偿责任就在赵某取货的前一天,仓库里发生盗窃事件,赵某的部分货物被偷走了。赵某非常生气,认为仓库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要求仓库负责人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李某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对盗窃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承担仓储物缺损的责任呢?
依法解答
仓库保管人应当对仓储服装的缺损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司,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仓库管理人员对货物保管不慎,导致货物被偷,该仓库保管人显然存在过错,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厍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在仓储保管协议中,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对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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