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委托人需要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吗?
《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对于本条,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务,很有可能需要一定的费用。因此,预付费用是委托人的义务。
第二,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必要费用,是指完成委托事务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委托事项尚未开始前,往往无法准确预估需要花费的费用;委托事项开始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务时往往会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必要支出,为了确保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受托人往往会预先垫付一部分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委托人有义务偿还。
第三,委托人偿还上述垫付费用利息的义务。偿还垫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垫付费用之日起的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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