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吗?
《民法典》第931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就已经开始着手处理委托事务,为此付出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委托人擅自委托他人,不仅可能增加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甚至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因此,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经过受托人同意,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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