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吗?
《民法典》第927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其中“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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