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不论委托人的损失是出于哪个受托人的过错,也不论各个受托人内部是否约定了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权限和责任承担,所有受托人都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各受托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按照受托人之间的约定、各受托人的过错来处理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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