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何时终止?
《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出现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这几种法定事由发生时合同应当终止,但也有例外情况:
第一,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有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终止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有此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二,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在一些特殊的委托合同中,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能因以上事由之发生而终止,受托人或者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例如,甲委托乙企业生产医疗物资,用于某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十分紧急。如果此时委托人甲因感染新冠肺炎不幸逝世,由于委托事务是生产抗击疫情急需的医疗物资,性质十分特殊,在这种情况下,这批医疗物资不能停止生产,委托合同不能因委托人甲的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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