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173条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比如,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范围的代理。例如,甲委托乙购买300台电视机,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或者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但是乙购买了电冰箱,这些都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其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使代理权终止,但是行为人仍然从事的代理。法定情形主要指《民法典》第173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
无权代理的行为都无效吗?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的行为并非都无效,若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则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这里所指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追认必须在相对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前以及善意相对人未行使撤销权前行使。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从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代理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二是有权利外观,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例如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等;三是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四是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牵连性,例如终止代理权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对人而未通知,权利外观不归因于被代理人的不成立表见代理,例如行为人私刻印章、伪造介绍信等。在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告知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那么,代理人继续代理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是有理由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代理人继续持有这些代理证明文件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是有理由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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