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需要经过委托人同意吗?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的,因此,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的指示主要是委托人就委托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或者欲达到的效果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新的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依据情况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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