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
(1)有偿合同。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贝咅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损失可能发生,并主动促使或者放纵损失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此外,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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