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吗?
《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一般来说,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是出于对受托人个人人品、能力等的信任,所以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法律并不禁止受托人可以讲委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的一切情形。比如,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托人可以转委托:第一,转委托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经委托人追认。第二,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可以进行转委托。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又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同时,本条还明确规定了转委托的法律效果以及受托人所负担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受托人将委托事务转委托是否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其法律效果以及受托人所负担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要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受托人如果在选任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上没有过错,选择了具有处理委托事务相应能力的第三人,且对第三人的指示也都是恰当合适的,那么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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