釆取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授权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其中,书面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种授权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被代理人还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是对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作提示性规定,目的是减少实践中产生纠纷,而非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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