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托人死亡等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其继承人等负有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936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委托人可能对委托终止的事由并不知情,如果不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可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二是在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不仅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