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转让方式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原则上允许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仍不能无视特定债务人的立场以及交易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例如人格的信赖关系等个人色彩浓厚的关系。再如,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转让的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因债权人变更,其给付内容会完全变更的债权,例如专门为特定人画肖像画的合同等;因债权人变更,债权行使会产生显著差异的债权,例如雇佣、租赁等合同;预约上的债权,例如以借用人的信用进行预约借贷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地约定禁止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此类债权便不能转让。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债权不得转让,即该债权为禁止流通物,让与人和受让人让与该债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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