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0年,建筑公司因与科技局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00万余元问题,与科贸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04年,建筑公司起诉科技局、科贸公司要求连带偿还工程款。期间,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建筑公司仅从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科贸公司达成由科贸公司偿还100万余元的协议,该还款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即第三人科贸公司加入到建筑公司与科技局的债务关系中并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该还款协议并未免除发包人科技局作为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后,建筑公司仅从科贸公司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建筑公司仍有权就其未实现的债权要求科技局承担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故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案例索引:见《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应否免责》(陈丹,广州中院民一庭;徐瑞柏,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0903/3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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