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的债务人发生了改变,债权人不变,后者反之。不同个体的信用度不同,债务人发生改变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而不像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即可。
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A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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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X。
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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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请 求
判令确认被告李德亮代被告孙玉华支付执行案款人民币200万元行为有效。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王保双因与被告孙玉华合作合同纠纷,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起诉,经该院(2012)朝民初字第07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玉华退还王保双补偿款人民币12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因在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孙玉华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王保双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5日经执行法官催促,被告孙玉华与被告李德亮协商,李德亮主动替孙玉华偿还了部分案款人民币200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至执行法院账户。
2015年4月在执行法官准备发还该笔案款并要求李德亮到法院办理签字确认手续时,李德亮表示反悔,拒绝配合签署案款发还手续。鉴于被告李德亮为孙玉华偿债行为系经李德亮与孙玉华自主协商自愿代偿,不违反国家法律,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代偿行为合法有效。现被告李德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法院办理案款发还手续,故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B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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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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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请 求
1、判令天旭万龙公司给付金塔山公司价款403000元;
2、判令天旭万龙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诉讼费用由天旭万龙公司负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1年7月6日,金塔山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签订供货、施工合同,金塔山公司承接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孙河乡康营组团定向安置房三期项目1#-5#楼室内隔墙板、阳台分隔板、窗台栏板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尚欠金塔山公司价款403000元。
2013年1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将其对金塔山公司所负的债务转移给天旭万龙公司,天旭万龙公司为金塔山公司出具了转账结算凭证。后经金塔山公司多次催要,天旭万龙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金塔山公司诉至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C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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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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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请 求
判令周春花偿还欠款50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00年,程保华通过朋友与周春花相识成为朋友。周春花于2004年提出有人融资,为此程保华将50000元现金交给周春花具体操作。后来程保华急需用钱向周春花提出将钱收回,周春花则以将钱交给乔**为由拒绝给付。经程保华多次催要,周春花于2015年9月18日在见证人张**在场的情况下,为程保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有乔**(周春花)二人欠程保华伍万元整,50000元,在2015年10月1日前还款贰万元整,在2015年l2月31日前还清余款。欠款人:乔世政,代还款人:周春花,证明人:张**。但至今,周春花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程保华诉至本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起诉状模板D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被告:X。
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X。
地址:X。
诉 讼 请 求
1.判令杨柏茂给付欠款900万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由杨柏茂负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4年6月8日,伟鹏公司与北京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签订商业门市销售合同,约定民丰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州区北苑南路63号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生活区改建项目的商业配套房屋,由伟鹏公司收购代理销售。
后民丰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就赔偿事宜双方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书面协议。伟鹏公司已经支付民丰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民丰公司同意2015年8月18日起30日内给付伟鹏公司6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900万元。
民丰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了600万元,但第二期900万元未给付。2018年3月27日,伟鹏公司与民丰公司及民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柏茂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民丰公司对伟鹏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义务、责任均由杨柏茂承担。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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