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承诺生效
案情简介:2002年至2003年,工程公司向电信公司借款,其中1.1亿余元流入开发公司账户。对于至2003年8月仍欠的7000万余元,开发公司向电信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开发公司及所属企业承诺:按期归还电信公司资金”。2006年,电信公司起诉时,开发公司主张工程公司并非其“所属企业”。
法院认为:①因电信公司无金融许可证,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无论开发公司与电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但依开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亦可认定开发公司之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电信公司的同意,即自开发公司出具承诺书之时起,开发公司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②按其承诺,开发公司应与工程公司共同归还工程公司所欠电信公司的3200万余元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另外,案涉承诺尽管未指明借款数额、期限、利息,但根据本案资金流向可认定,开发公司所占有的1.1亿余元资金确系通过工程公司从电信公司处划出。开发公司既有占有电信公司资金的事实,又有归还借款的承诺,故判决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电信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起,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迪佛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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