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债务相抵销
答:《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 1 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有下列情况除外:(1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如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或生活必需品用以抵销债务。(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如类似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等必须履行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3)当事人双方以书面方式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亦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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