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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日期:2016-02-11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8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转移|连环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情简介:1996年,焦化厂、实业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货款结算协议:物资公司所欠实业公司400万元因实业公司欠焦化厂货款700万元,故由物资公司直接付款400万元给焦化厂。事后由焦化厂向实业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法院认为:案涉三方协议采取由物资公司向焦化厂直接付款的方式,是为了达到“冲减三方欠款”,以免除实业公司对焦化厂债务的目的,故债务主体已由原实业公司变更为物资公司。该协议符合有关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新债务人物资公司是否向焦化厂支付货款,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实务要点:第三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连环债务,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债务的,应认定三方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提字第1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炼铁厂购销合同纠纷提审案”,见《福建省福州兴华实业总公司与宁夏博宇焦铁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贺褆、谭红),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401/13:51);另见《福建省福州兴华实业总公司与宁夏焦化炼铁总厂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申请再审案》(王靖红,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再审复查案例评析》(20030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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