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观点】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法律以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不顾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实质,强使本人为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似乎有悖常理。但是,表见代理制度也并非无合理性的法律制度。它的合理性在于:事物的现象不反映事物的实质是常有的事情;虽然对事物的认识应当要求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但是要透过现象的层层迷雾看清事物的本质,也非易事。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某人对某人是否享有代理权,其代理权
的范围如何,由于法律没有责成被代理人公示其代理人及其权限的义务,相对人往往只能凭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或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来判断。如相对人判断失误,就存在一个无过失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如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就会失去安全感,从而影响代理制度的信用和效益。因此,通过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来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就是代理制度价值之所在,合理性之所在。同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往往是由被代理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如解除委任后没有收回授权委托书,对代理人原来的代理权加以限制后没有通知相对人等等。因此,为维护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利益,让有过失的被代理人为表见代理人的无权代理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
二、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关系
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是:(1)都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都没有代理权。(2)两者可以相互转换。例如,善意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如果放弃表见代理而转向狭义的无权代理,可以直接向代理人主张权利。其区别是:(1)制度的功能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纯粹是为了维护静的安全;表见代理的立足点是保护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首先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构成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的构成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为必要,该表象足以使第三人信其具有代理权;狭义的无权代理没有这种表象。(3)法律后果不同。表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负授权人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
1.保险合同中第三方持有被保险人证件的理赔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张志坚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表见代理的认定是对案件事实中出现的无权民事代理行为的定性。对保险合同中第三方持有被保险人证件的理赔行为,受现行合同法表见代理规则制约进行法律推定,得出的案件裁判结果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化要求的。
案号:(2008)农三法民终字第2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2期
2.应以审查被代理人行为与代理权外观是否具有关联性作为表见代理构成的事实基础,综合考量构成关联的各项客观事由是否足以引起善意第三人信赖的因素,以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刘汉清与上海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只提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否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为要件,仅凭条文文义难以断定。在商事案件审理时,从安全与效率的商事活动价值博弈人手,对照民事表见代理与商事表见代理的区别,不能以被代理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应以审查被代理人行为与代理权外观是否具有关联性作为表见代理构成的事实基础。完成对这一关联性的审查之后,还应综合考量构成关联的各项客观事由是否足以引起善意第三人信赖的因素,以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0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B年第24期
3.确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区别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重要条件
一俄罗斯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沈阳贝特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
案例要旨: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有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有代理权限。买卖合同中有关于委托代理人有更改、补充合同权限的内容,则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行为属有权代理。
案号:(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同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4.表见代理行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王忠东诉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货物支付给卖方此前一直负责收取款项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案号:(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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