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相关观点】
委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形
《民法通则》第69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终止的规定。依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事务完成或者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如果是以完成一定事务为委托内容的,当代理人完成了代理事务后,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为其取得的民事权利义务后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因委托事务的完成,代理目的的实现而自然归于终止。
委托代理若是有期限的,当代理的期限届满后,被代理人又没有继续委托授权行为时,代理权便丧失效力,而代理关系即归于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于相互信赖而自愿设立的代理关系,如果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信赖基础发生动摇,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这种委托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都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通知对方即发生解除代理关系的法律效力。然而,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委托关系,都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以免造成对方损失,若因通知不及时,造成对方损失吋,应负赔偿责任。
由于委托代理常常涉及第三人利益,基于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对于解除委托关系之前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能闲解除委托而拒绝承担责任。若被代理人取消委托,而对第三人未尽及时通知之责,致使第三人不知代理人丧失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构成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当按表见代理关系承担法律后果。
3.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便当然导致代理权终止的法律后果。代理权不能由代理人的继承人因继而发生转移承受的法律效果。
本条规定代理人死亡是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而并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能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主要因为:其一,代理行为通常具有连续性,若因被代理人死亡而致代理关系终止,往往是阻断了正在进行的民事活动,也常常会给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带来较大的财产利益损失,同时也会给第三人造成财产上损害。其二,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确立的。若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与代理人之间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也存在信任,则原代理活动不必停止,这对各方均有益处。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继承人之间不信任,或不愿意继续代理关系,同样可以辞去委托或取消代理权,单方解除代理关系。可见,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法律也没有作终止原因的确定,这既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也不影响委托代理关系的信任基础。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职责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在行为中独立为意思表示,从而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若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便丧失了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从而导致代理权的丧失和代理关系的消灭。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人既可以作为被代现人,他人代理其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终止,是法人的资格在法律上不再存在,是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终止。而终止的法人在代理关系上若是被代理人,就会使通过代理行为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无人承担;如果该法人是代理人,将会使代理行为无人进行,妨碍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实现。因此,法人的终止,无论是作为被代理人或者是作为代理人,都使代理关系归于消灭。
【相关案例】
1.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始于当事人的授权,终于案件审结,未另行办理授权委托书为无权代理
——谭志弘以原告在已终结的前案中的委托书复印件为据再次以原告名义起诉无权代理诉讼案
案例要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产生,其代理权限也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范围确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中如未特别授权可以代为上诉、申请再审等,代理人的代理期限即应理解为到本审级中的终结。本审级终结后,当事人如需委托同一代理人再为诉讼代理(无论是再次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仍需再办委托代理手续,否则,法院不认可该代理人的代理权。
案号:(2000)鼓民初字第9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区、开元区合并)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2.被代理人、代理人均已死亡的,双方的委托代理终止
——叶朝根诉周炳强返还房屋案
案例要旨:被代理人、代理人均已死亡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人的继承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委托的,无权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案号:(1996)厦民再字第0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云南省宣威市建筑建材公司诉云泰律师事务所案案例要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就非诉事务订立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人乂委托其他人代为诉讼的,视为与受托人取消委托,委托代理终止。
案号:(2000)昆民终字第277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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