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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使代理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3-1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2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九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岀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相关观点】

一、共同代理概述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由代理人共同行使,责任共同承担。如果一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为代理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二、关于违反共同代理权行使规则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条第1款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并不冲突,应当继续适用。在第三人明知代理为共同代理时,个别代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因缺乏共同意思表示的要件而未成立;只有第三人善意且符合表见代理时,才存在个别代理人实施共同代理损害本人利益的责任承担问题。至于数个代理人共同实施的代理行为,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基于其行为的共同性,这时是个代理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他们之间如何协调分工则在所不问。但对于数人中单个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无效的问题,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判断,在符合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而不能一概认定为代理行为无效。

【相关案例】

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的共同受托人对其他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苏新奎诉刘树标、刘章云委托合同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两个以上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使其中某个受托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也应对其他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03)衡民二终字第96号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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