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事项或代理行为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巾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三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相关观点】
代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代理行为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而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所以违法行为均不得代理。本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另一种是委托代理的事项本身并不违法而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第一种情况,代理人应当拒绝代理,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被代理人应予以制止或者取消委托,终止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亦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属“知道”违法而故犯,在主观上均有故意违法存在;反之,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或者知道而加以制止的,可推知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均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上述民事责任,应该理解为第三人既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向代理人主张其权利,其顺序由第三人自己决定。
【相关案例】
违法集资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城区支行与钟云先、钟林江等1257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房地产开发公司、宜昌市西陵建设集团公司返还集资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公民、法人、组织未经金融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向社会发行购房奖券,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而金融机构明知该行为未经批准,代理发行该类奖券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代理人明知被代理人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担连带责任。
案号:(1998)民终宇第19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3卷)(总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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