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
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
【相关观点】
《民法总则》第165条条文理解
(一)关于委托授权的要式性问题
本条规定虽然删除了《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口头形式的内容,但在解释上并非禁止委托代理适用口头形式,只是在行为导向上鼓励当事人更多的选择书面形式订立授权委托书。应该说,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授权的形式既可以明示授权也可以默示授权(比如职务授权行为)。
(二)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记载事项
对此,本款内容与《民法通则》原有规定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以及被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这些内容已为实践所普遍接受,《民法总则》的学者建议稿也都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比如王利明教授所拟建议稿第207条[授权书]规定“代理权授予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杨立新教授所拟建议稿第156条[代理权的授予]第2款规定:“代理权授予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签章。”
对于本款规定的授权委托书记载事项属于列举式规定,但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实践中授权委托书的记载事项应当是可以包括上述记载事项,但也不限于上述事项。关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问题,我们认为,从行文规范的角度讲,是导向甚至要求当事人进行代理权授权时,应当在书面授权授权书中记载上述内容,这样可以使得代理权授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从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案例】
1.代理权限应根据授权委托书详细载明的情况加以确定
——孙银享诉王振林、郭明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例要旨:委托代理关系中,授权范围虽措辞含义概括,但授权委托书详细载明了相关人员之身份、关系、住址等细节情况,系合理谨慎之行为,不应以法律专业标准苛求。结合事发当时情势,能够解释授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以此为据,判断代理是否有效。表见代理系广义无权代理之一种,被代理人实际未授权却造成授权外观,引起了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此时无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结果。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806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7期
2.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照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确定
一保定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案
案例要旨:委托代理合同中规定的代理服务内容有结案包括执行完结的字样,但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并无在执行程序中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并无代理权。
案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414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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