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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0-03-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8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违反代理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观点】

一、《民法总则》第164条条文理解

关于代理人的责任,《民法总则》对比《民法通则》作的修改主要有四处:其一是在本条第1款增加规定了代理人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以使条文内容更加全面准确;其二是在本条第2款中将原来的“串通”修改为“恶意串通”,以顺应时代发展与合同法第52条等规定术语保持一致;其三是将“利益”修改为“合法权益”,更加符合当前民事法律术语的规范表述;其四是将原有《民法通则》第66条的第2、3款规定在内容上予以修改后独立为一条,在体系上更加科学合理,《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内容既包含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1款),还有第三人即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第4款),结构思路不够清晰。

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职责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表示意思或受领来自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就会使应该发生的代理行为没有发生;被代理人可以通过代理关系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被代理人可以通过代理关系避免的损失没有避免。代理人应当承担该民事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通谋进行有非法的不正当目的的意思表示,因此,“串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双方都意识到意思表示有着不正当目的,由于代理人处于以被代理人名义来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地位,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串通,更容易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害。因此,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串通是不具有代理行为性质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人理应向被代理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并恶意串通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一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_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进出口代理企业从委托人手中接受了为进口报关所需的易货贸易合同、批准减免关税证明、提单等全部单证文件,有义务履行受委托的全部船舶代理和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等事项,在办理完毕各种手续或者在委托人要求退还有关文件时,除依法应当留存在海关、港监等有关部门的文件外,应当交还全部文件。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时,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其默示的基本义务,对于其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对其恶意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号:(2000)交提字第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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