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中都已经遇到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个问题应明确以下几点,其基本出发点在于《合同法》第80条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以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第一,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这要作为这个问题的一般原则来理解。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债权让与人。
第二,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直接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这要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法院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达到法律保护或者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第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的。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的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同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四,在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要根据具体情况,即“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通知”的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者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或者“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的内容的,从加强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在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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