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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变更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

日期:2012-12-29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张强欠刘刚3万元建筑材料款,约定2010年8月偿还。2010年4月,刘刚因生意失利,急需用钱,于是与唐立商议,以2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对张强的3万元债权转让给唐立,即唐立先支付给刘刚2万元,等到2010年8月由唐立向张强行使3万元的债权。签订协议后,刘刚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了张强。2010年8月唐立向张强索要欠款时,张强声称自己并不欠唐立钱,拒绝偿还。张强的主张有道理吗?刘刚与唐立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有效吗?

【案情分析】

刘刚与唐立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转让债权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与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本案中刘刚将自己的3万元债权转让给张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请形,且及时通知了张强,尽到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已经发生了债权转移的效力,唐立已经成为3万元欠款的债权人,因此张强应向唐立履行债务。读者应注意不要混淆了债权转移和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债权转移只需债权人尽到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债务转移则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律师解析】

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这不同于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要求债务人在转移债务之前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的转移是无效的。这与上述案件中的情形是不同的。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的变更对债务数额产生的影响较小,而对于负有还款义务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变更,债务风险就增加。一旦新债务人不履行原来的债务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将受到侵害。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法律主张让债权人掌握债务的主动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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