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应当归谁管理?
作者 李建伟 来源商法李建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01
正面解读
公司印章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从物权的视角,印章是公司所有的财产之一。从意思表示的视角,印章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进行内外意思表示的重要器物之一。印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一般而言,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未作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主体管理,其他印章则由公司内设机构分工管理。公司运营实践中,任何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公司,均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印章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施行,这也是公司内控、风控机制建设的基本要义。相对而言,这套机制在国有公司中较为完善,正如《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总的来说,只要公司内部形成合意,公章由谁保管都不是问题。一般而言,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主体掌管,这是专人管理制度的核心。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执行董事,其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联。基于风险防控的考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主体专管,是防止公章不当使用的重要手段。
对于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外的其他印章,若都交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既不必要也缺乏效率。公司印章应实行“分散管理、审用分离”原则,例如合同专用章由市场部门专人保管及使用,财务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及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印章分别由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主席保管及使用。“审用分离”则指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当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02
反面推论
实务中,常有股东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当然有权占用、保管或使用包括公章在内的公司证照,这是一个不幸的误解。一方面,股东若仅凭股东身份,除依法参加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外,并不当然享有经营管理权。另一方面,基于股东与公司间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制度设计,股东也无权染指作为公司财产的公章等证照。
至于法定代表人将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视为私产,同样属于误解。一方面,在职法定代表人基于职务权限,若经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授权,固然得保管、管理或使用公章等证照,但这是职务行为,严禁私用。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一旦离职,便应及时交出其保管的公章等公司证照,至于法定代表人印章,因其已失去效力,理应予以销毁,而非由原法定代表人继续留存。若原法定代表人被依法撤职后心怀不满,将公司公章等证照据为己有,将其作为与公司进一步博弈的资本,则已然构成侵权。
03
总结
第一,在物权层面,印章证照属于公司财产,这是判断占有权归属的底线思维。
第二,印章证照所昭示的控制事实、表意功能及象征意义,远比其物理功能更重要,与所谓“传国玉玺”同理。
第三,既然印章证照属于公司,应由何人占有?《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笼统的说法是“经营者”。但经营者的具体指向显然会进一步引发争议。实践中,经营者具有复数性与不确定性,且各方争夺的往往正是“经营者”身份本身。当然,若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印章证照的保管人及其使用规则,从之。
第四,经营权/控制权争夺各方应具备以下基本共识:(1)仅凭股东身份主张占有并不充分。(2)基于公司授权的占有推定为有权占有,但仍存在例外。(3)占有人主张其持有证照系基于原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且已形成惯例,有权继续占有。(4)对于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具有占有权优势;对于财务印章、财务资料、U盾等,财务负责人也具有占有权优势。(5)既定占有人通常具有某种优势(如占有权证明责任上的优待)。正因如此,“先下手为强”理念深入人心,争夺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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