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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法院认为,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未缴纳或虚假验资后又返还验资款的,股东仍应继续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本案中,罗某及孙某梅各自认缴增资,由他人代为验资后,第二日增资款又被转回代为验资人,故该二人仍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罗某及孙某梅将其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孙某兵,鉴于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以认定孙某兵应当知晓二人的出资情况,其应对罗某及孙某梅的补缴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都是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中的重要文件,共同用于维护股东权益、确定股东身份和股权结构。什么是股东名册?什么又是出资证明书?两者有何区别?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公司成立后能否调整注册资本?公司可以因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投资、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东出资,将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股权、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等原因,增加注册资本。公司也可以因股东决议退出、公司依法回购股东的股权,或者利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等原因,减少注册资本。
关于注册资金认缴的问题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如果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三年缴足出资,那么最长缴纳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股东是否可以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案涉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的影响?
注册资本回归实缴制,新《公司法》为何如此调整?于2013年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解决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等问题的同时,也逐渐带来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有关分析指出,此次修订,意味着股东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储备和规划,不能盲目设立公司,旨在营造一个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解决相关既有问题,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营利法人的成立(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本质营利法人的设立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1)名称。它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能与其他企业相区别。(2)组织机构。一般有三大机构,即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在实践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往来的情形十分常见,但鉴于股东的特殊身份,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往来交易背后很可能就存在通过交易形式转移公司资产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本案为例,作为股东的钱某,在2017年12月20日将出资款汇入公A公司的当日,即将该笔款项以交易往来的名义分别汇入其本人、配偶以及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且不能提供发生真实交易往来的证据,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在公司设立中,股东将出资款项存入公司账户,在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又将出资款项转出的行为,视为股东抽逃出资,这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更应保持中立和应有的审慎态度。本案的审理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业在公司法范畴内遵纪守法,杜绝抽逃出资的侥幸心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良性循环,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缓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宏观角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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