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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营利法人的成立(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本质营利法人的设立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1)名称。它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能与其他企业相区别。(2)组织机构。一般有三大机构,即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在实践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往来的情形十分常见,但鉴于股东的特殊身份,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往来交易背后很可能就存在通过交易形式转移公司资产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本案为例,作为股东的钱某,在2017年12月20日将出资款汇入公A公司的当日,即将该笔款项以交易往来的名义分别汇入其本人、配偶以及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且不能提供发生真实交易往来的证据,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在公司设立中,股东将出资款项存入公司账户,在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又将出资款项转出的行为,视为股东抽逃出资,这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更应保持中立和应有的审慎态度。本案的审理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业在公司法范畴内遵纪守法,杜绝抽逃出资的侥幸心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良性循环,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缓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宏观角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时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很多创业者在创立有限公司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麻烦。
是否有必要建立各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招聘过程中的入职审查是对入职者的身份、履历进行核实的过程,其重要目的是防止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或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进入本企业。
财务管理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有犯罪风险,同时也可能有人员工作失误产生错误记录,因此有必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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