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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公司债权人能否对债权形成之后的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基于对公司注册资本所体现的公司履约能力的信赖,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时,所产生的商业风险的一种保护。虽然该条并未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形成时间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形成时间的先后进行区分规定,但对公司履约能力的信赖还是应当基于该公司登记的、对外公示的信息,基于对公司未经登记、未披露的信息所作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实务探究原则上应保护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仅在两个例外的情况下,支持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外情形一是“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例外情形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第三人垫资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在协助抽逃出资范围内,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共同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最深刻的教训是,不仅公司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也不得协助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否则就要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尽管一般的公司原则上为认缴制,但一些特定经营领域的公司还需实缴出资。在这些领域公司的设立和验资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大量给股东提供过桥资金,方便其验资后又收回资金的行为,本案对于这种行为无疑有很重要的警示意义。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责任承担当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后,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一个机关的地位也随之而去了,此时,发起人之间就仅存在着由于签订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所形成的合伙关系。因此,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发起人为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非货币出资,如何认定出资完成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此处的评估主要目的在于非货币出资的价格公允,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没有评估即用于出资的情形。虽然未经评估,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认可是未经评估出资入账的基本前提,另外,其他相应证据能辅助证明协商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基本一致。
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投入,其效力如何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出资
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
追究股东出资义务应如何确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最高院: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就可以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所涉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追加两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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