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公司设立

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设立程序

日期:2020-0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 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同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向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使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由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机构有机地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

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住所。作为法人的住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法人的住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规定有自己的住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一) 须有设立行为

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

法人设立的原则有:(1)自由设立主义,即国家对法人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不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2)特许设立主义,对于法人的设立采取严格的限制,未经国家或者国家元首的特许,不得设立。(3)行政许可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设立。(4)准则设立主义,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可遵照该规定的条件设立,无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为设立。(5)强制设立主义,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的方法,适用于特殊产业或者特殊团体。

(二) 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的批准

中国的法人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凡是成立法人,均须依据相关的法律,以法律作为成立的依据。例如,企业法人的设立须有《公司法》或者《民法总则》的依据,机关法人须有机关组织法的依据。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获得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公益法人成立也须获得批准。

(三) 须经登记

法人的设立,原则上均须经过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例如财团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设立。机关法人成立不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外,也要办理登记。

【相关案例】

1.企业法人成立及企业内部股权状况确认是以企业在主管机关登记内容为法定生效要件

——四通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九州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法人成立及企业内部股权状况确认是以企业在主管机关登记内容为法定生效要件,故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股东身份无法得到确认的,公司前期运作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来源: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对于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工商部门未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其性质

——高菊兰诉郦文正以虚设股东的有限公司名义向其借款应由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偿还案

案例要旨: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确属私营性质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如工商部门未按实际情况对企业性质加以变更,则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其为私营企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3期(总第37辑)

3.企业法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A市食品公司诉B市食品公司定购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基本条件。

来源: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学(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