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抽逃出资专栏简介

抽逃出资

  • 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
    日期:2024-10-25 点击:30次

    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法院认为,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未缴纳或虚假验资后又返还验资款的,股东仍应继续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本案中,罗某及孙某梅各自认缴增资,由他人代为验资后,第二日增资款又被转回代为验资人,故该二人仍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罗某及孙某梅将其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孙某兵,鉴于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以认定孙某兵应当知晓二人的出资情况,其应对罗某及孙某梅的补缴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日期:2022-11-29 点击:236次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在实践中,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往来的情形十分常见,但鉴于股东的特殊身份,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往来交易背后很可能就存在通过交易形式转移公司资产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本案为例,作为股东的钱某,在2017年12月20日将出资款汇入公A公司的当日,即将该笔款项以交易往来的名义分别汇入其本人、配偶以及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且不能提供发生真实交易往来的证据,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 股东“抽逃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22-10-10 点击:163次

    股东“抽逃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在公司设立中,股东将出资款项存入公司账户,在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又将出资款项转出的行为,视为股东抽逃出资,这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更应保持中立和应有的审慎态度。本案的审理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业在公司法范畴内遵纪守法,杜绝抽逃出资的侥幸心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良性循环,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缓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宏观角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股东不能举证其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日期:2021-12-28 点击:280次

    股东不能举证其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认定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出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经程序,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实践中,存在股东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作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增大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同时,股东抽逃出资后却仍然保有其股份和股权,使公司“空壳化”,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直接侵害公司本身以及其他无过错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三人垫资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1-11-20 点击:419次

    第三人垫资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在协助抽逃出资范围内,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共同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最深刻的教训是,不仅公司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也不得协助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否则就要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尽管一般的公司原则上为认缴制,但一些特定经营领域的公司还需实缴出资。在这些领域公司的设立和验资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大量给股东提供过桥资金,方便其验资后又收回资金的行为,本案对于这种行为无疑有很重要的警示意义。

  • 股东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0-06-19 点击:404次

    股东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使公司注销,抽逃出资股东也应对债权人在应缴的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补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让抽逃出资股东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违法减资、抽逃出资,法院如何处理
    日期:2020-05-24 点击:190次

    公司违法减资、抽逃出资,法院如何处理所谓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公司减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导致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公司发挥资本效能;二是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除此之外,公司不得随意减资。

  • 法院如何认定“垫付”开户验资后,再抽走行为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9-11-13 点击:1095次

    法院如何认定“垫付”开户验资后,再抽走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之前,有些法院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东是否享受股权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在2005年之前,工商注册实践中,以经济园区、中介机构垫资成立公司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公司实际经营一段时间后,若因公司成立时、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为由,否定公司股东身份、甚至否定公司主体资格,将会引起市场交易的不安全因素。

  • 总经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19-01-10 点击:1894次

    总经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拙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是否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日期:2019-01-10 点击:2507次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是否属于股东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围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