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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

日期:2020-0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认定公司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股东未将出资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而是由股东代公司直接支付了竞买保证金等款项,属于出资程序瑕疵,但不应因此而否认股东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

1、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如代公司支付保证金等款项,应首先明确该笔资金的性质属于出资还是借款。如希望该笔资金认定为出资,应当先将资金转至公司账户完成出资,再从公司账户付出。虽然根据本判决,股东直接代公司支付保证金也被最高法院认定完成了出资义务,但是这样的操作方式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有所出入,属于出资程序瑕疵,极易引起争议,因此还是要避免这种不规范的出资方式。

2、对于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的问题,最高法院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此不会仅因为出资程序瑕疵而否认股东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虽然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认缴制,公司法不要求强制进行验资。但是,对于本案这样出资程序较为复杂、所涉主体较多的情况,建议出资后及时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将有助于化解后续可能产生的出资争议。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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