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股东出资义务应如何确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是最为常见的诉讼请求,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和实物出资的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因此,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或足额出资的股东为原告,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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