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故未成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答:公司最终未依法成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该条第二、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发起人共同承担,如果发起人的内部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没有比例的,平均分担。部分发起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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