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能否不设立董事会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小公司在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上的资源非常有限,如果硬性要求每个公司都设立董事会,反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若只设一名执行萤事,承担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对股东负责,更符合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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