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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关于法人成立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验资证明可否作为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手续系由股东一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注册资金的缴付由他人帮助垫资,并在验资后抽走,故验资证明不能作为确认股权份额的有效证据。
法院如何认定“垫付”开户验资后,再抽走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之前,有些法院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东是否享受股权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在2005年之前,工商注册实践中,以经济园区、中介机构垫资成立公司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公司实际经营一段时间后,若因公司成立时、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为由,否定公司股东身份、甚至否定公司主体资格,将会引起市场交易的不安全因素。
总经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拙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是否属于股东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围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小公司能否不设立董事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小公司在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上的资源非常有限,如果硬性要求每个公司都设立董事会,反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若只设一名执行萤事,承担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对股东负责,更符合其实际情况。
公司因故未成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如何清偿公司最终未依法成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了使公司顺利成立,发起人经常需要和他方签订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也可以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准备哪些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向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能否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租赁给其他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成立后依法取得的,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合法经营权。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同时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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