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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专栏简介

公司设立

  • 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
    日期:2022-07-30 点击:115次

    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数量来认定的,而非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或股权归属。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个自然人,不能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进而要求夫妻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
    日期:2022-06-27 点击:128次

    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经公司债权人申请,被执行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股东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性质上属于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上包括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

  • 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如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日期:2022-06-27 点击:135次

    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如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如实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务中,股东不足额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以现金出资而言,股东往往在验资、完成工商登记后便将现金转出,后期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将与本期案例中被告一方承担相同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而言,股东往往仅将房屋、货物、商标、股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公司实际经营使用,但未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数做工商变更登记,亦未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则该情况不能视为实现对公司的出资,一旦该等非货币性资产发生贬值后,再将该等财产过户转移至公司名下,则无法像先前出资一般获得足额出资的效果。

  • 微信账号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有效出资
    日期:2022-05-30 点击:123次

    微信账号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有效出资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微信账号经运营产生商业价值,在账号注册人依法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效形式。

  • “一人公司”提供担保有何特殊之处
    日期:2022-05-11 点击:193次

    “一人公司”提供担保有何特殊之处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就构成了越权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非破产与解散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
    日期:2022-05-07 点击:161次

    非破产与解散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公司债务形成后,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股东虽享有期限利益,但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故股东不能据此免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6条亦明确规定了上述股东无法享有期限利益的除外情形,在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之间作出平衡。

  • 机关法人能否作为公司发起人?
    日期:2022-04-30 点击:258次

    党政机关法人均为国家全额拨款单位,如果作为公司设立人,则意味着可能将应当用于行政公务的国家拨款作为投资,从而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进行其次,允许党政机关法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等于允许其经商兴办公司,直接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不得经商办 的规定。

  • 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公司发起人?
    日期:2022-04-30 点击:298次

    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公司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充任公司发起人没有规定。实践中,公司登记时发起人中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为是发起人不适格,多要求该发起人退出,否则视为设立无效。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私法中普遍存在“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公司法》没有明文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发起人,能否肯定其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呢?现就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 如何区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职能部门
    日期:2022-04-29 点击:319次

    如何区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职能部门实践中应严格区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外,法人的职能部门并无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担保法解释》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股东不能举证其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日期:2021-12-28 点击:210次

    股东不能举证其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认定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出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经程序,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实践中,存在股东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作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增大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同时,股东抽逃出资后却仍然保有其股份和股权,使公司“空壳化”,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直接侵害公司本身以及其他无过错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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