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公司设立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日期:2020-0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五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应申请人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同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相关观点】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该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查询范围包括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所有商事主体。该系统信息公示的法律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公示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其中,工商公示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主要有: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等。

一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相关案例】

1.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

-李昌彬与宿迁市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要旨: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1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范畴。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企业登记档案信息,被告已在合理期限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回复,且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

案号:(2016)苏1302行初10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城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注册登记及备案信息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赵国利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信息公开案案例要旨:注册登记及备案信息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的内容。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告知了申请人获取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无不妥。-

案号:(2016)京0109行初152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