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法人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8条的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则依照其规定。
关于法人成立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例如,《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有公司住所。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例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12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设立程序上,应当先经过筹备设立,再正式设立。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此外,设立法人,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里规定的“批准”是指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经济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据此,有些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规定设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经过食品、药品主管部门的批准;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再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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