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能否作为公司发起人?
机关法人是我国民法关于法人一个独特的分类,一般表现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看,机关法人一般是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党政机关法人均为国家全额拨款单位,如果作为公司设立人,则意味着可能将应当用于行政公务的国家拨款作为投资,从而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进行其次,允许党政机关法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等于允许其经商兴办公司,直接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不得经商办 的规定。
最后,党政机关 人作为公司发起人可能导致公司政企不分,使之难以真正建立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也有一些特殊例外的情形在《公司法》修订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当时公司法规定的“国家授权的部门",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2005年《公司法》虽然去掉了“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规定,但从第65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结合当前有关法规确立的企业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来看,法律允许特殊的政府机关法人(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设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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