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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成立(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本质

日期:202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营利法人的成立(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本质)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我们会看到或者听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与××公司、 ××厂进行买卖、借贷、租赁等交易时,发现交易相对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等,这些企业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即“营利法人”。出资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一个公司,营利后按照约定将利润分给每个人,这就是营利法人成立的目的。

营利法人的设立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1)名称。它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能与其他企业相区别。(2)组织机构。一般有三大机构,即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3)住所。它与自然人的家庭住址类似,这个住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自己买的,也可以是租赁的,但必须要有,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4)财产或者经费。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将来经营不善需要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5)依法成立。企业设立的目的、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符合法律的要求。(6)须经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采取行政许可主义经批准后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须先经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上述条件都符合后,由登记机关发给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就像我们的居民身份证一样,能够证明企业的资格和地位,又是企业建立信用的主要方式。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签发日期就像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签发日期就是企业的生日。

《民法典》条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 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以案释法

1999年1月15日,甲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股东为小张和 乙公司,出资分别为54万元和6万元。同年2月11日、6月3日,由小张经手,以甲公司分别为收款人开具收据,表明分别收到小王、小李投资款80万 元和120万元。同年5月11日,小王、小李、小赵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甲公司,其中,小王、小李各出资40% ,小赵出资20% ;聘任小张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代表三股东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小张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但事后小张未向工商局申 请设立该协议指向的公司,也未向工商局办理甲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

同年12月17日,小王、小李、小赵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由小王、小李、小赵做发包方,小张做承包方对甲公司进行承包经营,自1998年12月18日起承包期四年;承包金第一年每月63000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月65000元;如小张连续两个月没有支付承包金,小王、小李、小赵有权没收小张交纳的40万元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张即对甲公司承包经营,并已付清截至2000年9月的承包金。

2001年7月,小王、小李、小赵以与小张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张自2000年6月起未向三人给付承包金,请求判令小张给付从2000年6月起至2001年7月止所欠的承包金共计83.3 万元,并赔偿因拖延给付承包金造成的损失80万元,且小张所支付的4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法院认为,小王、小李、小赵起诉的是承包合同纠纷,三原告是承包合 同的发包方,小张是承包方,承包的企业是甲公司。但甲公司系由小张和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依法成立后,三原告要对其进行 再投资而成为股东,应经该公司的原股东全体同意,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验证手续,其投资行为才生效并取得股东身份。原告之间签订的《合资协议书》虽有小张的签字,具有对甲公司投资的性质, 但因其投资未依法办理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验证手续,该投资行为尚未生效, 原告不是甲公司法律意义上的投资者,不能取得对甲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无权对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进行发包。故原告与小张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依据该承包合同所产生的其他民事行为亦无法律效力。原告依据该承包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一份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合资协议,这在形式上看是设立新公司的行为。但设立公司法上的公司, 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后才成立,不是投资者之间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时公司就成立。而该合资协议所指的“甲公司”始终未办理工商登记,该“甲公司” 并不因当事人的投资行为而成立。(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施某体等诉朱某强等承包合同案,详见福建省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使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并不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其名称经过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可以使用该名称 并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对登记的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2

已经设立的营利法人在设立过程中存在瑕疵怎么办?例如,营利法人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虚报注册资本、提交了虚假的材料或者采取了欺诈的手段隐瞒重要的事实而获准登记。出现这种情况时,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公司登记,但在撤销登记前,营利法人仍具有法人资格。

3

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成立的要件,它具有证明企业已经获准注册,具有法人人格的证据效力。同时,它也是营利法人可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和公示性文书,营利法人要严格按照获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订立了合同,对于合同的效力,从保护相对方的角度,并不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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