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案涉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的影响?
答:
“五年缴足”的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调整以符合“五年缴足”的要求,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对新《公司法》施行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 2032 年 6 月 30 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 2032 年 6 月 30 日之前)。
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之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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