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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日期:2024-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邵兴全 博士 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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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某甲公司诉上海某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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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民事判 决(2013年8月2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 民事判决(2014年1月1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67-002。

一、裁判要旨

1.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 ,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文件,二是对股东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 ,亦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亦应得到尊重。从维护诚信角度看,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就股权 结构与公司架构而言,母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子公司资料的权利实质是母公司行 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在母公司完全控股尤其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充分保障母公司的知情权在根本上与子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

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等。这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部分载体。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客体是公司的存续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状况,且主要是财务状况。第三方审计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优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基本案情

被告上海某乙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经批准整体改制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 司,原告某甲公司系上海某乙公司的股东。2012年3月,上海某乙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报送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某乙公司委托,对上海某乙公司将向证监会提交的有关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文件、须一并递交的2009年度至2011年度以及延伸审计期间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12年6月7日,某会计师事务所致函某甲公司等上海某乙公司的全体股东,称:在对上海某乙公司相关期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上海某乙公司需进一步提供有关林业局征询函、银行询证函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以核实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所有权及银行存款的存在性和准确性。考虑到上述事项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对过往各个期间的财务报表造成的重大影响,希望上海某乙公司的股东立即对上述事项进行独立核查,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上述报告被进一步对外分发及被使用者信赖。2012年6-7月间,上海某乙公司撤回上市申报材料。

2012年8月13日,上海某乙公司向股东出具现金自查报告,对2011年9月 30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现金资产进行了核查。因某甲公司对上海某乙公司出具的现金自查报告以及上海某乙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存有异议,故与上海某乙公司沟通,希望上海某乙公司配合其聘请的某咨询公司对农户补偿款及林权证等进行核查。2013年2月28日,某甲公司致函上海某乙公司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财务问题进行审计。上海某乙公司未予回复。故某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某乙公司提供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今的以下材料,供某甲公司查阅 、复制: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财务报表;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财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包括但 不限于银行及现金、借款、按客户排列的应收账款、按客户排列的坏账准备、 按客户排列的预收账款、按供应商排列的应付账款、按供应商排列的预付账款 、按供应商排列的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应收票据、无形资产)、日记账明细、至最末级科目的试算平衡表、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等;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上海某乙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所有会议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文件、同意和通信等;上海某乙公司董事会召开所有会议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文件、同意和通信等;上海某乙公司监事会召开所有会议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文件、同意和通信等;上海某乙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召开所有会议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授权委托材料、同意和通信等;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持有和曾经持有的所有林权证及其自2008年8月30日至今的交易合同、收付款记录等相关信息;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为进行其持有和曾经持有的所有林权证的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向相关林业管理部门提交的所有报备文件;与系争1.96亿元农户补偿款相关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明细表 (包含付款日期、收款人姓名/名称、收款人身份证号或单位注册号、收款人银 行账号、付款金额等)、合同、通信、银行凭证、银行对账单、收据、发票等 ;2、上海某乙公司提供2011至2012年度的以下材料,供某甲公司查阅、复制: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公司组织架构;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销售和采购政策(包括定价政策和销售折扣政策);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伐木权及获取林业权等业务相关政策以及流程;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现金、银行收支和银行借款的相关政策流程;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包含职位的员工名单;3、判令上海某乙公司配合某甲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下财务问题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交付某甲公司: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自2008年8月 30日至今的银行收支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括系争1.96亿元农户补偿款的现金流出情况;上海某乙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今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所有林权证的情况和所有林权证的变动情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 S1041号民事判决:一、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交由某甲公司查阅 ;二、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自2008年8月 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交由某甲公司查阅;三、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 生效之日止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交由某甲公司查阅;四、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监 事会会议决议交由某甲公司查阅;五、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沪二中民 四(商)终字第S126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 二(商)初字第S10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三、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子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交由某甲公司查阅;四、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股东大会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授权委托文件、同意和通信材料备妥,供某甲公司查阅;五 、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董事会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文件、同意 和通信材料备妥,供某甲公司查阅;六、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监事会会议决议备妥,供某甲公司查阅;七、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授权委托文件、同意和通信材料备妥,供某甲公司查阅;八、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备妥,供某甲公司查阅;九、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持有和曾经持有的所有林权证及交易合同、收付款记录备妥,供某甲公司查阅;十、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今为持有和曾经持有的所有林权证进行的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向相关林业管理部门提交的所有报备文件交由某甲公司查阅;十一、上海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与系争1.96亿元农户补偿款相关的付款明细(包含付款日期、收款人姓名/名称、收款人身份证号或单位注册号、收款人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等)、合同、通信、银 行凭证、银行对账单、收据、发票备妥,供甲公司查阅;十二、上海某乙公司应配合某甲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下财务问题进行审计:上海某乙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今的银行收支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包 括系争1.96亿元农户补偿款的现金流出情况;上海某乙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今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所有林权证的情况和所有林权证的变动情况。十三、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章程是发起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就公司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事宜形成的准则性的文件,是公司的“宪章”,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张相应的知情权利。但诚如原审法院所指出,公司法以例举方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出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其特定的立法意图,目的在保证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途径的同时,又将行使知情权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公司章程为据所主张的相关的知情权利,应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体情况综合考量。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查阅上海某乙公司及其分公司自2008年8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上海某乙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因具有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关于某甲公司要求查阅上海某乙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上海某乙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账簿问题。上海某乙公司章程第144条及第146条的规定可见,章程载明上海某乙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享有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前述章程的规定,超过公司法列举的股东知情权内容,考虑到上海某乙公司虽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东仅有五名,只要股东合理地行使知情权,一般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故前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致无效。何况某甲公司系因上海某乙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审计发现财务问题而行使知情权,理由正当,故某甲公司要求取得上海某乙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并查阅上海某乙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应获支持。据此,对于原审判决未予支持某甲公司的此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改判。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子公司是指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所拥有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上海某乙公司章程中未对子公司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审理中当事人双方也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且考虑到子公司本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为避免可能损害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故对章程中所涉子公司界定为系上海某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关于某甲公司请求查阅的资料范围问题。该院认为,公司章程规定明确,且该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司法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 ,故股东有权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据此,某甲公司要求查阅与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相关的材料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关于会计凭证,因章程中已规定股东有权检查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而会 计凭证系佐证会计账簿记录是否正确的重要凭证,结合上海某乙公司章程赋予 了股东对于特定财务问题自行委托审计的权利的事实,而审计中必然需要审查 会计凭证,故某甲公司请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与林权证相关的资料,因证据表明在上海某乙公司申请上市期间,负责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与林业证相关的资金用度情况存在需进一步核查的必要,故现某甲公司要求查阅该部分资料具有合理的理由,且有公司章程第146条规定为依据,故亦可支持。至于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及章程依据,且有部分与其他已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合,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请求复制材料的诉请问题。该院认为,公司法列举的股东知情权利仅限于查阅,上海某乙公司的章程中也仅规定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而未注明可复制,故某甲公司要求复制材料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所提审计问题。公司法虽未明确股东可通过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但该方式已通过记载于上海某乙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确定,且审计亦系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之一,公司章程该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具有约束,故某甲公司请求判令上海某乙公司配合其审计,可予支持。

四、评析

本案中,上海某乙公司系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某甲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因申请上市过程中审计发现财务问题,诉请查阅上海某乙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财务问题进行审计。本案争议焦点:公司章程突破了公司法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对股东知情权作出扩大化规定,是否可以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公司法》以列举方式确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但公司章程能否限制或扩张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和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针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子公司相关材料、可以就特定财务问题自行委托审计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关于股东知情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加以规定。其中第33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第97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系法定权利的性质,股东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按规定的方式获得规定范围内的信息,且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等予以限制或剥夺。

第二,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与方式。比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公司法》(2023)对此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可见,由于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特别是会计账簿等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允许股东聘请第三人辅助查阅。《公司法》(2023)将此规定予以吸收,并不再要求股东必须在场。尽管《公司法》(2023)允许股东聘请第三人辅助查阅,但这里的“辅助查阅”并不意味着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股东能否以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公司法》(2023)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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