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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法律效力分析股东会会议记录是指股东会就其所议事项、审议过程与审议结果所形成的会议记录,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附属文件之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前述规定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规定,即“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能否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十一项职权,公司章程将原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是否有效?关于这一点,立法并未明确,实践认识也不统一。
股东会会议有效通知日常通知股东或董事参加会议的方式有多种,电话、传真或者口头等,需要注意证据保全,具体的保全方式及角度,此处不再赘述。譬如采取送达公证进行通知或公告送达,后者譬如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公司会议通知将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
虚构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从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仅以召集、表决程序有瑕疵为由,无法否定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公司法立法精神,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股东召集、表决程序是否规范,更需注重的是股东会决议是否系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以股东会决议召集、表决程序的瑕疵,就否定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签名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在决议作出之后,未亲自签字的股东已经实际执行决议或接受决议执行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股东对他人代其签署决议行为的追认。股东不能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
“夫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决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不但需要依据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选任和更换,还需要通过工商登记的形式对外进行公示。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吗案涉股东主张公司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其也未在决议上签字,实际上是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提出异议。股东对于股东会召集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可以采取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的救济方式。该六十日的性质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以后,则权利本身消灭。案涉股东没有在除斥期间内及时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权消灭,二审判决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并无不当。
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应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资本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利益,其他股东可诉请确认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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