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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按“出资比例”,对于首次会议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吸收 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法律没有考虑到,章程中应作规 定。
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召集与主持权,即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 除非特殊情形应当善良、勤勉地履行。
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此时董事会、监事会尚未选举出来。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成立公司的必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存续的必要保障,也是公司成为法人主体的组织条件,不论什么样的股份制公司,甚至其他企业、民营事业单位也采用设立股东会的组织形式,其最大特点在于:财产权得到最大化的明晰。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怠于召集会议的处理如何认定因为股东会的召集权人是董事会,而非董事长,即使其他董事召集股东会议,也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其效力的发生。如果我们不承认该召集效力,则很难形成股东会决议以决议公司各类事项,使股东和公司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未经董事长同意形成的股东决议是否有效公司董事长起诉公司和其他董事,此时该董事长必然不能再行使法定代表人之职权,不能妨碍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正常诉讼行为。如果发生争议的,应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予以审议、表决,以免日后纠纷不断,导致问题难以解决。因而,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既已起诉公司,表明在该诉讼中他已放弃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仅以股东身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董事长私下召集亲属举行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决议公司董事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下转让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条件,更不能私下将股份转让给自己的亲属,这样会过多强调人合性,而降低资合性的地位。董事长私下召集亲属举行股东大会,显然违反议事规则,这些亲属的法律身份并未得到确认,所以这样的家庭股东会违法,如形成决议也应认定为无效决议。
股东会有哪些职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则有权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
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两类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所谓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和会议记录的规定 股东会会议记录做出了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是指股东会召开会议时,对会议的主要议题和该议题的讨论过程,各股东发表的意见及最后决定所做的书面记录。公司有义务制作并留存这一记录。为此,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这一规定的目的,便于股东查阅会议记录,通过记录了解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证据,使公司经营层有据可依,有关执法机关也可以将该证据作为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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