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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能否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会能否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实务中,有些公司的股东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重合,导致经常出现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职权的重合,即存在董事会代行股东会职权的情形。

《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十一项职权,公司章程将原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是否有效?关于这一点,立法并未明确,实践认识也不统一。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观点认为,因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很多中小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为避免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保护股东的利益,应认定不能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明确列举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可以章程形式将原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在(2017)最高法民申1794号中,认为,公司章程可以将股东会第一项法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授权董事会行使。

但是否可以将《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十一项法定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董事会行使?不能一概而论。

在(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中,贵州高院认为,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两类,…但《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此条规定中的法律表述用语“必须”可以看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

有观点认为,除前述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不得纳入授权范围,另外一些若可能侵害股东固有权益的也不得纳入授权董事会的范围,如(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以及股东会依法无权就关联担保进行表决的职权概括性授权董事会行使。

也有观点建议,,股东会可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会,如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不超过资产总额一定百分比的担保,或决定单笔担保数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一定百分比的担保;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不超过资产总额一定百分比公司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缩减。该项变化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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